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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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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排放源盤查管理

    我國已於112年5月31日修訂公告「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要求第一批發電業、鋼鐵業、石油煉製業、水泥業、半導體業、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業及全廠(場)化石燃料燃燒之直接排放產生溫室氣體年排放量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者,以及第二批製造業全廠(場)化石燃料燃燒之直接排放及使用電力之間接排放產生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合計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者,應於每年8月31日前(含)完成前一年度全廠(場)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作業,前述對象登錄之排放量已可掌握我國能源及工業部門排放量的八成以上。

    溫室氣體盤查不但可掌握明確的排放量,也能發掘減量空間與機會,為協助及掌握產業溫室氣體排放現況,我國現已建立「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作業指引」及排放量線上試算工具,協助產業彙整計算其溫室氣體排放量,並於「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完成溫室氣體盤查登錄作業。詳細資訊置於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

二、
  • 認證與查驗機構管理

    溫室氣體排放量管理與減量為我國政府與民間企業致力推動之方向,為確保執行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與減量作業程序與數據品質合理、公平與一致性,因此對於查驗機構之認證及管理成為首要課題。為此,國際間已發展出溫室氣體查驗機構及查驗作業管理機制,一般而言,主要係藉由政府機關審查許可或國際認證機構認證的第三方查驗機構針對事業盤查之溫室氣體排放量或計算之減量績效進行查驗。

    為確保查驗機構執行我國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之查驗品質,環境部參酌ISO14064s、ISO14065、ISO14066、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減量機制及國際間對於溫室氣體查驗機構之管理方法,並參採國際普遍採用之國際認證體系及其制度,委託已成為國際認證論壇(International Accreditation Forum, IAF)會員之認證機構執行查驗機構認證,認證機構透過溫室氣體多邊相互承認協議(Multilateral Recognition Arrangements,簡稱MLA)之簽訂,達成接軌國際並促使國內產業能夠符合各國溫室氣體管理機制之目標。

    除此之外,環保署依據溫管法訂定「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並於105年1月7日發布施行;惟為因應各國碳排放管制措施之加嚴實施在即,以及國際產業供應鏈對減碳要求持續增加,強化查驗機構管理實有必要,後續本署亦將配合氣候法母法修正及國際發展趨勢,修正我國管理辦法規範。

    經認證機構認證並經環境部審查通過之查驗機構,將核予查驗機構許可證。最新許可之查驗機構相關資訊,可至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查詢。

發布單位:
氣候變遷署
更新日期:
112-08-29
點閱數量:
8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