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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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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證照訓練係配合環境基本法建立環境保護專業人員資格制度及環保相關法令之規定,因應事業機構污染防制(治)從業人員及環保機關業務執行人員取得證照之需要,培訓各類環保專責(技術)人員。透過環保專業證照制度之建立,一方面養成儲備環保專業技術之人力,協助事業場所自發性作好污染防制(治)及環境管理工作,也同時藉由法令賦予專責人員之職責,使環保機關能進一步掌握事業污染改善動態,達成整體污染防制(治)、環境保護及資源永續利用的目的。依訓練對象性質可分類如下:

環保證照訓練與訓練對象
證照訓練類別 訓練對象
空氣污染物目測檢查人員
公私場所排放空氣污染物儀器檢查人員
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專業檢驗測定人員
機動車輛噪音檢查人員
公私場所噪音狀況檢查或鑑定人員
執行公務之人員
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
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
廢棄物清除/處理專業技術人員
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環境用藥製造業/販賣業/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
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
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
學(經)歷符合專責(技術)人員法定資格者
汽機車排放控制系統及惰轉狀態檢查人員
汽機車行車型態及惰轉狀態檢查人員
柴油車排放煙度儀器檢查人員
汽油車油箱、化油器蒸發氣檢驗人員
相關行業現職工作人員
發布單位:
國家環境研究院
更新日期:
113-08-15
點閱數量:
7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