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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辦理「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推動資源循環地方創生計畫」提案申請表件及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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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辦理「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推動資源循環地方創生計畫」提案申請表件及契約書

補助法令依據: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推動資源循環地方創生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地方創生提案作業方式「採隨到隨審」。

二、補助項目:

 (一)推廣資源循環理念:

  1.在社區營造中導入資源循環零廢棄之觀念,藉由辦理地方創生資源循環推廣活動、工作坊、論壇,或編撰結合地方特色之資源循環理念推廣案例、教材或指引,推動循環轉型與綠色生活。

  2.結合政府及產業相關資源,強化地方資源循環人才培力、輔導及導入地方創生相關議題,協助串聯地方公私部門發展綠色設計、創新資源循環技術與應用、商業模式推動,促進相關人才交流與回流。

 (二)發展具地方特色之循環產品、創新技術及商業模式:

1.發掘地方人文及產業特色與生態景觀,並結合資源循環模式,建立具地方特色之循環產業鏈、產品生產與綠色生活型態。

2.針對地方產生較多且不易去化之廢棄物,結合創新思維發想設計,輔導產業提升循環效益與促進產品加值化。

三、資格條件:

 (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二)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組織、法人、民間團體、商號、公司。

四、審查方式:詳如補助作業要點。

五、補助金額上限:

 (一)申請「推廣資源循環理念」項目者,每案每年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下同)二百萬元(經常門)為原則。

 (二)申請「發展具地方特色之循環產品、創新技術及商業模式」項目者,每案每年補助金額以不超過四百萬元(經常門)為原則。

 (三)屬連續計畫者,得以跨年度(至多兩年)計畫提出申請。申請跨年計畫應於提案第一年研提整體計畫、計畫期程、分年計畫構想及分年經費,本署得一次核定,依計畫實際執行進度,分年分期撥付經費。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2,700萬元。

七、其他補助須知事項:詳如補助作業要點,請見https://www.reca.gov.tw/views/5b2ca5b3-b5bc-44c5-9509-589c1fd943be

※提醒事項:申請人/申請單位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條及第 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填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 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主動表明身分關係者,主管機關依同法第 18條第 3項規定,可處新台幣 5萬元以上 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補助資訊公告應包含「補助法令依據」及「(必填)6項公告事項」,方符合利衝法「公開公平方式」,其他補助須知事項可依實際業務需求自行調整之。

編號 標題 更新日期 檔案下載 下載次數
1
涉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補助資訊公告_1131212.PDF
113-12-12 PDF 36
2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推動資源循環地方創生計畫補助作業要點_1131119.PDF
113-12-12 PDF 50
3
提案申請表件_1131212.ODT
113-12-12 ODT 42
4
契約書_1131212.ODT
113-12-12 ODT 32
發布單位:
環境部
更新日期:
113-12-12
點閱數量:
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