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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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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環境影響評估(下稱環評)流程中,有3個主要角色,分別「開發單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環評主管機關」。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開發單位依「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規定實施環評,並撰寫環境影響說明書(下稱說明書)提送至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後轉送至環評主管機關,由環評主管機關所設環評委員會進行審查,審查結果若通過,則由環評主管機關公告審查結論,開發單位舉行公開說明會。

若審查結論認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則進入第二階段環評,開發單位需將說明書分送有關機關,舉行公開說明會,環評主管機關於公開說明會後邀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機關、團體、學者、專家及居民代表界定評估範疇,開發單位應參酌各界所提意見撰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下稱評估書)初稿,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接續辦理現地勘察及公聽會後,將評估書初稿轉送環評主管機關審查,若經審查通過,則由環評主管機關公告審查結論並刊登公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但開發得另提替代方案,重新送環評主管機關審查。

發布單位:
環境部
更新日期:
112-08-05
點閱數量:
2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