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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許可明確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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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登錄相關規定主要依據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授權訂定的「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其內容主要記載了關於管理用詞定義、登錄類型、登錄級距、登錄方法、登錄資訊內容、登錄管理、登錄文件有效期間與資訊公開等相關規定。因此登錄的目的在於協助我國於化學品管理,經由先期登錄確認物質特性及危害性,並透過建立之化學物質登錄資料,提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作為管理其目的事業使用化學物質之用。因此凡在國內製造、輸入之化學物質,皆須依照本辦法進行相關登錄作業。以下登錄制度的流程提供登錄人完整的登錄全貌。

圖1 化學物質登錄制度的流程
圖1 化學物質登錄制度的流程

其中在新化學物質登錄審查時,若登錄資料顯示有毒性化學物質或關注化學物質之虞者,以附款進行管理,掌握潛在危害性較高的物質之運作量與流向;既有化學物質則分期指定應完成既有化學物質標準登錄之名單,以蒐集國內流通較廣、可能具有較高潛在危害或是資訊較缺乏的物質,做為管理措施。

所有取得核准登錄碼的化學物質,皆需在隔年申報前一年度的運作數量,以掌握國內製造或輸入化學物質的實際數量。登錄資料定期介接至跨部會化學物質資訊平台(化學雲),供各部會掌握化學物質特性及運作量資訊。

圖2 化學物質登錄對象
圖2 化學物質登錄對象
發布單位:
環境部
更新日期:
112-08-01
點閱數量:
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