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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體污染總量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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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湖泊等水體污染的主要原因為事業廢(污)水太集中了,超過該段河川可以承受的污染量(也就是河川吸收過多的污水);而為了減輕河川的污染負擔,環境部在受損較嚴重的河段,以這段河川可以負擔多少污染總量來決定可以容許我們大家每天可排入這段河川的污染量,這就是「總量管制」。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環境部在受損水體實施廢污水排放的總量管制,以圖1的5個原則進行污染總量管制實施對象的篩選,先找出受損水體,再進一步地對排入這段受損水體的污染來源們進行排入的管制措施。

圖1 總量管制實施對象篩選及執行方向
圖1 總量管制實施對象篩選及執行方向

以流域管理的概念來看,流域中的污染源(包括工廠、畜牧業、農地施肥等)會依其所在地的地勢,匯流到其所在的集水區的河段中,所以,各河段的污染來源會不同,各河段所匯流進入的污染量也就不同,我們依據河川的污染程度及其承受能力,將總量管制區域分為第一級管制區以及第二級管制區,由於這兩種管制區的污染輕重程度不同,故對於這2個等級管制區分別規劃適用的管理方式如圖2,以利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併進。

圖2 總量管制區管制規定
圖2 總量管制區管制規定

更多資訊請至水體污染總量管制參閱。

發布單位:
環境部
更新日期:
112-08-23
點閱數量:
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