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議題
環境民主-健全的民主制度是環境保護的根本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ERF)致力於確保個人與社區在影響其生活環境的決策過程中,能夠真正參與,且有效保障他們的權利。我們透過個案協助、推動法規與政策改革,以強化環境決策的民眾參與、資訊透明與環境權利保障。
氣候變遷與公正轉型
氣候變遷帶來的毀滅性災害日益加劇,極端氣候的災害與惡果更是不正義地由婦女、兒童、高齡者、身心障礙人士、原住民、新住民以及中、低收入戶等不利處境群體承擔更多。面對災害,他們的生存權、健康權、居住權、糧食權、水權等廣泛人權更加弱勢。減緩溫室氣體排放,抑制升溫攝氏1.5~2度,避免更嚴重的氣候災害發生,是守護所有台灣人─特別是不利處境群體─必須現在就採取積極的減碳行動。
持續且有效的減碳行動需要建立在一個能夠根據科學證據治理,以及鼓勵公民參與的氣候治理機制,因此我們積極地參與「氣候變遷因應法」的修法,並提出較理想的民間版本推動修法。
同時我們認為,積極減碳行動必須針對排碳大戶的企業,以台灣而言多屬於石化、鋼鐵、水泥以及半導體產業,根據污染者付費的正義原則,排碳大戶的企業應該為減碳負起更多責任,做出更積極且具體有效的減碳行動。
最後,我們也必須注意切勿使回應氣候變遷的政策作為,衍生出其他侵害人民權益的問題,例如在積極發展再生能源的過程中,也必須意識到再生能源仍然是一種開發行為,雖然污染程度較低,但不當的選址依舊會對地方社群產生負面影響,而這些負面影響終將反挫推動再生能源的雄心壯志,因此無論是發展再生能源,或是積極減碳帶來對基層勞動者的工作衝擊,都需要公正轉型(Just Transition)的機制協助減少社會的衝擊,氣候轉型不應遺落任何人。
企業與人權
隨著經濟與科技發展,產業價值鏈跳脫空間與國界限制,遍布全球,帶動企業影響力直線上升,比部分國家有過之而無不及。然隨之而來的除經濟利益外,還有對環境、人權與氣候的負面影響。有鑑於此,「企業與人權(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這個概念自20世紀末隨著跨國企業擴張逐漸興起,其核心價值是:所有企業,無論規模大小、組織型態、國營民營、業務性質等,都有義務尊重人權。
台灣雖於2018年8月1日總統公布之《公司法》將「企業社會責任」正式入法,然而目前台灣企業尊重人權之狀況仍不甚理想,從2016年台塑越鋼海洋汙染事件、2019年年興紡織非洲性侵案件、2022年寶成緬甸打壓工會事件、遠洋漁業長期強迫勞動情況可窺知一二。此外,目前台灣社會所熟悉的「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仍與落實企業尊重人權有一大段距離。台灣的「企業社會責任」停留在「慈善公益」行為,如補助偏鄉兒童就學、捐助醫院籌設等。然而,企業回饋社會只是額外的加分,並不能與其尊重人權的義務相抵消。
環權會嘗試從個案援助、社會對話、法制研究與遊說三個層面下手,核心工作領域包括推動區域與國內的法律與政策改革,例如強制性人權與環境盡職調查法、跨國投資行政管理、責任投資與資訊透明等相關法規;同時也聚焦具體個案,透過支持受影響社群、發掘媒體關注點、與企業與投資人對話,尋求救濟與解方。2023年,環權會與六個我國公民團體共同成立了台灣首個跨領域企業責任網絡——台灣跨國企業監察(Taiwan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Watch, TTNC),以凝聚力量、共同行動,開展國內企業與人權運動的新扉頁。
- 發布單位:環境部
- 發布日期:114-10-31
- 檢視更新日期:114-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