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事業廢棄物妥善管理及再利用,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規定授權,訂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方式分為廠(場)內自行再利用、公告/附表再利用及許可再利用。
現已訂有廢棄物再利用允收標準,以保障人體健康和環境安全以及最佳再利用效益,例如非有害事業廢棄物、金屬離子濃度、水分雜質含量、揮發性固體含量、pH值等。事業廢棄物經再利用後產出之再利用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相關使用規定,再利用機構亦應視適用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要求,定期檢測再利用產品品質。廢清法於106年1月18日修正公布,新增第39條之1規定,依其授權公告「應進行流向追蹤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公告煤灰、廢鑄砂、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感應電爐爐碴(石)、化鐵爐爐碴(石)及廢噴砂等6項廢棄物及再利用許可案,列為應進行產品流向追蹤之公告對象,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其再利用後之產品流向追蹤。如再利用有影響環境之虞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則應對其再利用情形實施環境監測,以避免環境遭受污染。
訂定「資源循環網絡廢棄物清理計畫審查作業要點」於現行廢棄物產出、清除、處理(再利用)線性模式下,新增網絡型態循環模式之創新機制,在原物料到廢棄物整體生命週期考量下,鼓勵資源循環最大化,協助事業共同提出「資源循環網絡廢棄物清理計畫」,整合原物料供應、產品使用、廢棄物處理(再利用)等上、中、下游事業,可跨區域、跨產業,串聯多家技術優良廠商,將廢棄物轉化為原料,降低廢棄物處理對環境的衝擊,逐步發展為「資源循環網絡虛擬園區」,邁向淨零排放(如圖1)。
- 發布單位:
- 環境部
- 更新日期:
- 113-09-13
- 點閱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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