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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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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效掌握事業廢棄物流向,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總列管家數約4萬7千餘家,計33大類公告事業,相關公告列管事業應依「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之公告進行清理流向申報事宜完成網路申報作業。執行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管理,清除、處理機構應取得許可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以確認機具或設施符合規範,確保效能及品質。清除機構車輛應裝置GPS,以掌握行車軌跡及即時查核車輛動向。處理機構應依規定於廠內裝設錄影系統CCTV、申報廢棄物及資源化產品流向,並登載處理費用收費範圍。取得許可清除處理機構名單及處理費用,已公開於「清除處理機構服務管理資訊系統」,民眾或事業可上網查詢。

有關事業廢棄物輸出(入)管理,國際間有害廢棄物之越境轉移,係依循巴塞爾公約(Basel Convention)規定辦理,公約主要目的為:減少有害廢棄物產生、避免跨國運送時造成環境污染及防止非法運送行為。我國雖非巴塞爾公約會員國,但仍積極參與公約相關事務,於我國管理法規落實公約精神。除要求輸出者應先取得接受國同意輸入許可,始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輸出許可外,有害廢棄物僅限輸出至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或與我國簽署雙邊、多邊協定之國家或地區。對於輸出入之事業廢棄物,亦針對其申報資料進行勾稽比對流向,確保妥善處理,並由海關協助邊境查核,以降低事業廢棄物違法輸出入之情事。

發布單位:
環境部
更新日期:
113-01-23
點閱數量:
3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