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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則
環境部公務統計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依據環境部組織條例、統計法及其施行細則、各級政府及中央各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以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訂定。
本方案之目的在使各級環境保護機關執行職務之經過與結果,能以統一方法,常川記錄、整理、統計,編成報告,作為環境決策、施政執行與考核之參據。
本方案所稱各級環境保護機關包括環境部暨所屬機關及地方環境保護機關。
本方案所稱地方環境保護機關包括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環境保護(資源)局。
本方案所稱統計單位係指環境部統計處及所屬機關主計室。
本方案依下列原則訂定:
凡屬全國一致性質或涉及二個以上直轄市、縣(市)之環境統計,由環境部辦理。
部屬機關主管業務範圍之環境統計由有直接關係之部屬機關辦理。
易因法令修訂或實際業務需要而變動者,列為本方案之附錄。
各級環境保護機關所辦公務,凡可以表現施政計畫推行成績與程度、工作效率與每單位公務成本及經費收支狀況者,均應納入公務統計範圍。
本方案統計地區範圍,以當前中華民國政府所轄地區為範圍。
凡前項所列地區範圍內,關於空氣、噪音、振動、水質、廢棄物、土壤、環境衛生、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等之監測、檢驗、污染防制/治、監督、管理及其他相關之環境業務,均列為統計對象。
本方案公務統計之表式,由環境部統計處會商部屬機關及各業務單位,依各該主管業務範圍分別擬訂,並依業務性質訂定「環境部暨所屬機關公務統計報表程式」,予以統一編號。
地方環境公務統計報表之訂定、編報與考核,另依各該地方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關於全國性環境公務統計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方案之規定辦理;如遇特殊情況,而本方案或其他法令未及規定者,應專案報請環境部核示。
貳、實施機關單位
本方案主管單位為環境部統計處。
環境部內各單位暨所屬機關業務單位將所辦公(業)務之經過與結果,予以登記、整理及編報者,為本方案之查報單位。
環境部統計處暨所屬機關主計室依規定蒐集、審核及彙總各級環境保護機關編報之統計,為本方案之彙報單位。
本方案之統計報表,由查報單位依公務統計報表程式規定之期限,報送彙報單位。
參、統計區域
本方案之統計區域按行政區域劃分。
各級環境保護機關為業務管理規劃之需要,得按管理區域、規劃區域或機構別等特定區域統計。
環境公務統計區域之名稱、號列(代碼)及編排順序,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肆、統計科目
本方案之統計科目均為環境統計類,下分九綱。分列如下:
第一綱、環境影響評估統計:含環境影響評估案件及其個案監督處分情形等項。
第二綱、空氣品質保護統計:含空氣品質檢驗、空氣品質監測、空氣污染防制等項。
第三綱、噪音及振動管制統計:含一般地區環境音量監測不合格情形、道路交通音量監測不合格情形等項。
第四綱、水質保護統計:含河川水質監測檢驗、污水下水道系統污染管制等項。
第五綱、廢棄物管理及土壤污染防治統計:含一般廢棄物、事業廢棄物之產生及處理量、清運員工、清運處理車輛、清運處理機構、垃圾性質比較、資源回收等項。
第六綱、環境衛生及毒化物管理統計:含列管毒性化學物質查核取締、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管理成果、飲用水水質檢驗等項。
第七綱、公害陳情、糾紛及稽查統計:含公害陳情、公害糾紛及污染源稽查管制等項。
第八綱、其他環境統計:環境教育及宣導、環境檢驗、環境保護人員訓練、環境保護人力、環境保護經費等項。
第九綱、其他有關統計:含環境部暨所屬機關執行公務產生非上列各綱之統計。
前項各綱之項目及編號依各級政府及中央各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之分類規定,其表式及欄位於附錄一「環境部暨所屬機關公務統計報表程式」詳訂之。
伍、統計單位
度量衡單位以國定制為準。
金額單位以新臺幣為準。
環境統計常用單位
μg/m3(微克/立方公尺):空氣品質檢驗、監測懸浮微粒等粒狀污染物濃度值單位。
噸/平方公里/月:空氣落塵檢驗值單位。
ppm: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
ppb:體積濃度十億分之一。
mg/L(毫克/公升):水質檢驗DO(溶氧量)、BOD5(生化需氧量)、SS(懸浮固體)、NH3-N(氨氮),以及磷、重金屬(鎘、鉛、鉻、砷、汞、硒、銅、鋅等)、農藥之檢驗值單位。
本方案統計資料之計數及計量資料以實際發生日為基準,如因業務情況特殊,須改變基準時,應報請環境部核示。
陸、統計表冊格式及編號
本方案統計表冊依資料產生程序分為
登記冊:係供繼續登錄事實與數字之用,為公務執行紀錄之常設簿籍(卡、單)。各級環境保護機關執行公務採用電子計算機處理者,其儲存媒體視為公務登記冊。
整理表:係依統計目的將登記冊中之資料作彙總、分類之用。
報告表(以下簡稱報表):係將整理之結果作正式彙報用。
公務統計報表之上方,應有表名、資料時間、資料單位、編製機關名稱、表號、表期、編報期限及公開程度。
表之下方應有編製日期、填表人、審核人、主辦業務人員、主辦統計人員、機關長官、資料來源及填表說明。
表之背面應有編製說明,包括統計範圍及對象、統計標準時間、分類標準、統計科目定義、資料蒐集方法及編製程序、編送對象等。
公務統計報表表號採三段八碼編號方式為原則,其中第一段四碼為各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中統計細分類編號,第二段二碼為統計項目編號,第三段二碼為各統計項目下統計報表之次序編號;另得依需要加註附碼。
上級機關得以下級機關所送報表經審核後,彙訂成冊代替登記冊使用。
報表如採電子計算機處理者,其檔案格式應與「環境部暨所屬機關公務統計報表程式」一致。
柒、查報與編製方法
各查報單位(機關)業務承辦人員應將執行公務之事實與經過逐件登錄於登記冊,執行公務具登記性質者,如有關機關、團體及個人申請書等,得彙訂成冊,以代替登記冊。
登記冊過錄整理表時,應按期分類整理,分類須符合周延及互斥原則,以避免資料過錄之重複與遺漏;並將整理步驟、計算分析方式,詳細記載存檔,以備查核及供接辦人參用。
編製公務統計報表,應注意下列各項
編報統計資料之時效。
原始資料與編報結果之確度。
統計資料內容是否完備。
統計分類與定義之一致。
公務統計報表若係由電子儲存媒體經電子計算機處理直接產生者,其輸入儲存媒體之資料格式及輸出之處理程序等應有完整說明文件存檔。
查報單位應按期辦理業務資料之登記、整理及編造,報送彙報單位;彙報單位對本機關、所屬機關及下級機關查報之報表,應審核彙總後提供機關長官及有關單位參用。
各查報或彙報單位編報之公務統計報表及提供之資料須修正時,應將修正資料及原因報送彙報單位或上級彙報單位及各編送對象。
凡採用電子計算機處理資料之機關,其統計報表得以電子計算機儲存媒體或線上作業方式編造。
公務報表彙報單位得就公開類公務統計報表彙編成冊,提供相關單位參用。
捌、統計公開程度
各級環境保護機關公務統計資料應明定其公開程度為秘密類、公開類或公告類,且資料應儘量公開。
凡屬登記冊之原始個別資料或主管業務機密範圍明定列為機密業務之統計資料,均屬秘密類統計資料。
秘密類統計資料應循行政系統,經所在政府主計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後,始得提供應用;提供統計資料時,除應登記使用機關及資料種類外,並得按資料之機密等級限制使用之範圍。
玖、權責分工
「環境部暨所屬機關公務統計報表程式」由環境部主辦統計人員會同環境部業務單位暨所屬機關商訂之,增刪或修訂時亦同;其涉及地方環境保護機關業務者,應由環境部與各該地方政府協商辦理之。
公務統計資料來源凡屬登記冊者由各業務單位經辦人員常川記錄按期過錄整理,或由統計人員按期彙集整理,依照報表程式產生公務統計。
公務統計報表之編製由各有關機關長官指定所屬統(會)計人員或其他有關業務人員負責辦理。
環境部所屬機關公務統計報表由各機關按規定報送環境部統計處。
公務統計報表編製、審查及發布之分工方式依附錄二公務統計表冊細部權責區分表之規定辦理。
拾、聯繫方法
為利本方案之實施,環境部暨所屬機關業務單位應指定專人,辦理各該單位統計工作。
「環境部暨所屬機關公務統計報表程式」遇有法令或業務變更及新訂法規需增刪修訂時,有關業務單位應通知環境部統計處配合增刪、修訂。
為改進本方案統計工作或研究其他有關統計事項,得由環境部主辦統計人員召集所屬及地方環境保護機關主辦統(會)計人員或專(兼)辦統計人員共同檢討之。
環境部暨所屬機關統計人員辦理公務統計分析需要各項原始資料時,得調閱所在機關業務單位檔案表冊,各業務單位應充分提供。
環境部暨所屬機關業務單位應用公務統計資料時應依據所在機關統(會)計單位發布之資料,若資料尚未發布者,應先會知所在機關統(會)計單位。
環境部暨所屬機關所辦公務採用電子計算機處理者,有關資料處理作業應由統(會)計、業務及電子處理單位共同商訂之。
拾壹、內部統計稽核
為了解環境部暨所屬機關統計工作成效,提高統計效能,增進統計確度,環境部暨所屬機關統(會)計單位應定期或不定期辦理統計稽核及複查。
環境部暨所屬機關統計稽核及複查對象如下
原始統計資料之產生單位。
統計資料之彙整單位。
最終統計結果之發布及統計分析單位。但稽核及複查之對象若為地方環境保護機關時,應會同各該級政府主計機關(單位)辦理。
環境部暨所屬機關辦理統計稽核及複查時,各受稽查單位(機關)應依統計法施行細則之規定配合辦理。
統計稽核及複查方式可分為書面稽核複查與實地稽核複查兩種。
書面稽核複查之資料來源為各查報單位報送統計業務報告及編印統計書刊報表;實地稽核複查則派員實地了解現況,其時間得視實際情形不定期辦理。
統計稽核及複查後應填具報告表,負責稽查單位對於績效優異或有重大缺失之受稽查單位(機關),主辦統(會)計人員得依相關法令規定簽報機關長官予以獎懲。
拾貳、統計報告
統計報告依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編製對內及對外報告,對內報告應按本機關業務管理及決策需要編製之,對外報告應按上級主管機關或關係機關需要編製之。
環境部暨所屬機關編製之外部統計報告,由統(會)計單位辦理者,先送相關業務單位會核並陳報機關長官核閱後提供;其由業務單位辦理者,應先送統(會)計單位會核後方得應用。
環境部統計處應按期提供有關環境之公務統計報告,供中央主計機關彙編全國統計總報告。
彙報單位應按期編製統計報告,提供各該機關長官及業務單位參考,並得按期摘要編印,對外發布。
統計報告起訖時期,除因特殊需要另有規定外,凡屬月報者,應自每月一日開始;季報自每年一、四、七、十各月一日開始;半年報自每年一、七各月一日開始;年報自每年一月一日開始,均以各該期間終了日為止。
統計報告彙報期限,依統計法施行細則規定,年報不得逾二個月,半年報不得逾一個月,季報不得逾二十日,月報不得逾十五日;因業務狀況特殊者,得視實際情形報中央主計機關核定延長之。
拾參、分析或推計
公務統計資料應定期按月、季、年或其他時間週期進行分析,提供管理決策參考。
公務統計資料增減幅度較大時,應就業務之季節性及經濟社會情勢等因素分析變動原因。
環境部暨所屬機關遇有重大政策實施時,對實施前後之統計資料應加以分析比較,以供政策評估參考。
統計資料分析或推計結果,由業務單位編製者,應簽報部長或提報主管(部務)會報裁示,並送環境部統計處存參。
各機關主辦統(會)計人員應於年度施政計畫擬訂前,將以前年度各項統計資料按期整理分析,提供各該機關作為擬訂下年度施政計畫及編製預算之參考。
拾肆、統計資料管理
環境部暨所屬機關發布之統計資料,應以其主管業務範圍有關者為限。所發布之統計資料,由統(會)計單位統一辦理。
公開類或公告類統計資料如需對外國提供,除特定國際組織由中央主計機關為之外,各機關得直接將其主管業務範圍內之資料提供外國機關、團體或個人。
環境部公務統計系統資料檔由統計處負責維護,提供部內所屬機關連線查詢,其終端機使用通行碼由環境部監測資訊司核發使用。
環境部各業務應用系統之統計資料,得經統計處及監測資訊司同意後,直接自環境統計資料庫內擷取相關資料。
環境部暨所屬機關發布之統計資料,應注意資料之註釋,避免分歧。如引用其他機關資料,應註明資料之來源。已發布之統計資料須加以修正時,應將修正資料發布,並註明修正原因。
各查報單位編送之統計報告內容錯誤或不當時,環境部暨所屬機關統(會)計單位應即通知原造報單位加以修正,修正結果應副知各編送對象。
公開類及公告類之統計資料經印行,或錄製成電子計算機儲存媒體,或經縮影存檔者,得予出售,酌收工本費。
各機關採用電子計算機處理統計資料檔時,相同統計項目之代碼及檔案格式應依統一標準訂定之。
統計書刊及未印行之各種統計報告至少應有一份永久保存。公務統計原始表冊除業務法令規章另有規定外,至少保存五年。已屆滿期限者,或經錄入電子計算機儲存媒體,或經縮影存檔者,經各該機關長官核准,得予銷燬;或在不洩漏機密原則下,移送學術機構或文獻機構保管應用。
電子計算機儲存媒體或縮影存檔之統計表冊保存年限在不違背前項規定之原則下,由各機關視實際需要定之。
拾伍、附則
關於地方環境公務統計事項,由地方環境保護機關依環境部公務統計方案之統計範圍訂定各該機關公務統計方案辦理之。
環境部所屬機關統計事務簡單者,未依法訂定公務統計方案時,準照本方案有關規定辦理公務統計。
本方案附錄內容如因業務需要須予修訂時,於不牴觸本方案之原則下,得經環境部主辦統計人員核准修正,並報送中央主計機關核備。
本方案簽報部長後,由環境部主辦統計人員陳報中央主計機關核定,以環境部函分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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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1_環境部暨所屬機關公務統計報表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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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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