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害糾紛處理之主管法規為「公害糾紛處理法」,包括紓處、調處及裁決程序。地方政府設「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及「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進行先期紓處及調處工作,調處 不成立則送本部「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進行裁決。其他處理程序尚包括調解、和解或民事訴訟等。本部需督導地方政府執行公糾案件處理與蒐證鑑定,避免衍生重大公糾事件,並建置「公害糾紛處理資訊系統」,進行案件登錄管考、蒐證技術及鑑定單位諮詢,同時制訂標準作業程序及辦理教育訓練等。
民眾如有更進一步了解公害糾紛處理管道、處理程序等需求,可至本部公害糾紛處理資訊系統查詢相關資訊。
- 發布單位:
- 環境部
- 更新日期:
- 112-10-02
- 點閱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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