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於109年10月30日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下稱毒管法)第24條規定,公告一氧化二氮(笑氣)為關注化學物質,同法第25條第1項規定運作關注化學物質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可,並依核可文件內容運作;另於111年10月4日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公告「限制含石綿產品輸入」,明定自112年5月1日起,除軍事、研究、試驗及教育用途與無法取得適當不含石綿之替代品,並經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下稱化學署)審查核准者外,禁止含石綿產品輸入。
依毒管法之規定,業者需取得核可文件始得運作輸入,為避免業者申請輸入時,未以一氧化二氮或笑氣貨品名(或以其他氣體名稱)申報,致無法掌握其輸入後的使用。化學署於110年與財政部關務署(下稱關務署)合作執行邊境報關查驗,釐清業者申報正確性,掌握笑氣流向及源頭管理,以防堵非法來源輸入國內市場。
另為避免業者未以含石綿產品之貨品分類號列申報輸入含石綿產品,化學署與關務署合作執行邊境報關查驗,先使用快篩儀器進行初步檢驗,如快篩為陽性則告知業者輸入含石綿產品需檢附環境部同意文件,如業者無法取得同意文件,則請業者辦理退運,從源頭管理含石綿產品,以達成全面禁用石綿。
- 發布單位:
- 環境部
- 更新日期:
- 112-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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