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自82年起實施CEMS監測制度,訂定「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要點」及相關作業規範進行管制。歷經10年施行經驗後,經參考國外管制規範與評估歷年執行成果及因應各項環保政策之需求,於92年12月3日修訂與提升法規位階為「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下稱CEMS管理辦法),使監測管制工作更順利推動。
為提升與強化CEMS監控管制量能,環境部持續檢討修正相關監測與連線管制規範,現勘監測操作狀況與評估精進措施執行可行性,以及因應歷年查核問題,於108年4月12日完成第1階段CEMS管理辦法修正發布作業,並於109年4月8日再完成第2階段修正發布作業,強化整體查核與防弊管制措施,持續提升CEMS監測數據品質,擴大監測管制項目,落實全時監測管理制度與整體管制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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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 環境部
- 更新日期:
- 112-08-24
- 點閱數量:
- 1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