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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訴願案的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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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願必須在行政機關之處分書送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備具訴願書向本部或原處分機關提起。


         請注意!


         訴願書要在三十日內送達本部或原處分機關,也就是以本部或原處分機關之收文日為準,而非以郵戳為憑,逾期則以不受理處理。即使訴願人再有理,除了極少數例外的情形,通常免不了敗訴。換句話說,請別讓權利睡著。

發布單位:
環境部
更新日期:
112-08-22
點閱數量:
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