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防治水污染,確保水資源之清潔,維護生態體系,改善生活環境,增進國民健康,本部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11條第6項規定設置水污染防治基金,並訂定「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水污基金來源共分4項,如圖1。為妥善管理運用水污基金,本部於104年依法成立水污染防治基金管理會,遴聘有關機關(構)代表、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擔任委員,委員任務包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等項目。有關水污染防治基金會議相關資訊已公開置於本部網站,可逕行下載參閱。
更多資訊請至基金來源及用途參閱。
- 發布單位:
- 環境部
- 更新日期:
- 112-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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