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訴願法第八十五條規定:
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前項期間,於依第五十七條但書規定補送訴願書者,自補送之次日起算,未為補送者,自補送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其依第六十二條規定通知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為了訴願人的權益,本部希望每個訴願案件都能早日結案,但因案件繁多人力有限,且對每一案件均抱持審慎處理的態度,是本部若有案件處理期限較長者,會依上述規定發文通知延長期限,並可於「案件進度查詢區」查詢最新辦理進度 。
- 發布單位:
- 環境部
- 更新日期:
- 112-08-22
- 點閱數量:
- 3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