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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訴願案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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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訴願法第八十五條規定:

       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前項期間,於依第五十七條但書規定補送訴願書者,自補送之次日起算,未為補送者,自補送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其依第六十二條規定通知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為了訴願人的權益,本部希望每個訴願案件都能早日結案,但因案件繁多人力有限,且對每一案件均抱持審慎處理的態度,是本部若有案件處理期限較長者,會依上述規定發文通知延長期限,並可於「案件進度查詢區」查詢最新辦理進度 。

發布單位:
環境部
更新日期:
112-08-22
點閱數量:
3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