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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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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環境影響評估係於擬定開發計畫時,先就開發行為可能對環境造成影響之程度及範圍,事前加以調查、預測、分析及評定,藉以公開說明及民眾參與之方式,提出綜合環境管理計畫,進而付諸審核,以作為決定該開發是否值得實施之參考,此制度對環境問題之解決具有積極性及前瞻性。

環境影響評估法明定開發單位於開發行為實施時,應依說明書或評估書之內容切實執行,主管機關應負責監督追蹤其執行情形,使各項開發行為不致對環境造成重大或不必要之破壞,具有事後監督之機制。

開發行為許可後,開發單位是否依據說明書或評估書記載之內容,切實執行,使對各項環境因素之考量,確實成為計畫或規劃之一部份,實為環境影響評估能否發揮預防環境破壞或污染之前提。因此,對於評估後之設計、施工乃至完成營運之後,針對開發行為建立有系統之監督追蹤制度,隨時發現問題,提出改善建議與措施,可提昇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之公信力,健全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之預期功能。

法令依據

  • 一、「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條文:
    • (一)開發單位應依據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第十七條)
    • (二)開發行為進行中及完成後使用時,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追蹤,並由主管機關監督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之執行;必要時,得命開發單位定期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

      開發單位作成前項調查報告書時,應就開發行為進行前及完成後使用時之環境差異調查、分析,並與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之預測結果相互比對檢討。

      主管機關發現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時,應命開發單位限期提出因應對策,於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切實執行。(第十八條)
    • (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追蹤或主管機關監督環境影響評估案時,得行使警察職權。必要時,並得商請轄區內之憲警協助之。(第十九條)
  • 二、「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相關條文:
    • (一)地方政府監督之權責(第四、五條)

      有關轄區內各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或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及其因應對策執行之監督事項。

    •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追蹤事項(第三十九條)
      • 1. 核發許可時要求開發單位辦理之事項。
      • 2. 開發單位執行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內容及主管機關審查結論事項。
      • 3. 其他相關環境影響事項。

監督追蹤目的

為有效執行公權力,查核並追蹤開發單位對已經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所承諾事項及審查結論實施情形,以落實環境影響評估工作,並藉以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

各級主管機關監督追蹤事項

  • 一、主管機關依法監督開發單位,其監督事項如下:
    • (一)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之執行情形。
    • (二)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及因應對策之執行情形。
    • (三)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有關事宜。
    • (四)開發行為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改善情形。
  •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十八條所為之追蹤事項如下:
    • (一)核發許可時要求開發單位辦理之事項。
    • (二)開發單位執行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內容及主管機關審查結論事項。
    • (三)其他相關環境影響事項。

前項執行情形應函送主管機關。

發布單位:
環境部
更新日期:
112-09-12
點閱數量:
2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