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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費發展緣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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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污染者付費對於民眾而言已是非常普及的概念,延伸這個觀念到自然環境的管理,各類污染排放到環境時,依其排放的污染量來收取,即藉由「經濟誘因」來抑制污染物排入水體。透過「污染者付費」,搭配「行政管制」手段,促使污染源降低污染排放量以加速改善水體環境。

水污費之精神為「污染者付費」,期藉付費制度達成減少污染排放量之行為制約功能,相較於事業,一般家戶較無能力設置處理設施改善污水排放狀況,故徵收其水污費所能達到減少污染排放量之行為制約效果恐有其侷限性。下水道建設是縣市政府的責任,要徹底改善家戶污水排放,仍要透過提升污水下水道普及率來達成;惟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乃政府提供之公共建設服務,家戶無法自行決定污水下水道的興建與接管,倘針對所有家戶課徵水污費,如同懲罰家戶。基於前述考量,立法院於於107年6月13日奉總統令公布施行修正「水污染防治法」第11條及第44條相關規定,將家戶水污費徵收對象,修正為「地方政府依下水道法公告之下水道使用區域內,未將污水排洩於下水道之家戶」,並授權地方政府訂定收費自治法規及徵收家戶水污費,徵收所得全數歸入地方政府專用於污水下水道建設及改善生活污水等有關用途。水污染防治費徵收歷程簡述如圖。

圖1 水污染防治費徵收歷程
圖1 水污染防治費徵收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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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環境部
更新日期:
112-08-23
點閱數量:
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