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費規劃分階段徵收,第1階段(104年)徵收事業(不含畜牧業)及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第2階段(106年)徵收畜牧業,第3階段(108年)徵收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除前述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水污費由中央主管機關(本部)徵收外,地方政府應針對依下水道法公告之下水道使用區域內,未將污水排洩於下水道之家戶徵收其水污費(家戶水污費)。
圖1 水污費各階段徵收對象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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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 環境部
- 更新日期:
- 112-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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