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對化學物質之源頭管理,遵循「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規定,持續調查與評估各物質之物理、化學特性和對環境、生態與健康之影響,及在國內運作實際情形,以作為公告列管參據。目前已公告列管488種毒性化學物質及18種關注化學物質,同時與國際管制精神同步,彈性採型禁用、限用、許可、登記、核可等方式等管理措施。
經公告列管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其製造、輸出、輸入、販賣、使用、貯存、廢棄等指定運作行為之運作人,應取得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並依核准之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內容運作;且應於每月10日前以網路傳輸方式,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格式製作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向運作場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以利掌握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追蹤管理,避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不當使用。
另為強化風險管理、危害預防及應變,明定製造、使用或貯存單一毒性化學物質,其任一運作行為年運作總量達300公噸以上或任一日達10公噸以上者,運作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格式按月製作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紀錄,並每年向運作場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也要求第一類至第三類毒化物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者規定應建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並公開供民眾查閱。
- 發布單位:
- 環境部
- 更新日期:
- 113-07-09
- 點閱數量:
- 1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