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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明確危害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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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相關規定主要依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授權訂定的「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目的在強化使用者對列管物質於各運作階段之安全及危害認知,提供物質之正確資訊,以降低對使用者之危害或環境影響。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已接軌聯合國化學品分類及標示全球調和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 GHS),並依據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5030所定分類、標示要項,明顯標示「危害圖式(Pictograms)」「警示語(Signal words)」「危害警告訊息(Hazard Statements)」等相關資訊。

另因應國內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需求,於「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及「列管關注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公告物質時,個別要求應標示的警語,例如一氧化二氮(笑氣)為防範其物質誤用、濫用,須加註「限工業用,禁止吸食」等字樣。

圖1 標示規範
圖1 標示規範

再者「安全資料表」亦是參考GHS格式,規範應備16大項及各細項內容。製造、輸入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的運作人,應製作安全資料表,提供下游運作業者。販賣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者,亦應將安全資料表隨貨送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買受人,確保下游使用、貯存業者均能獲得化學物質危害資訊及安全運作的基本訊息,達到化學物質危害預防管理的目的。

圖2 安全資料表
圖2 安全資料表
發布單位:
環境部
更新日期:
112-08-01
點閱數量:
1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