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自 82 年發布訂定「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以下簡稱緊急防制辦法),並於89年及106年二次修正,建構空氣品質惡化預警機制。鑑於「空氣污染防制法」於107年修正公布後,環境部因應近年我國於空氣品質不良應變工作上的實務需求,並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四條授權,「因氣象變異或其他原因,致空氣品質有嚴重惡化之虞時,各級主管機關及公私場所應即採取緊急防制措施;各級主管機關應發布空氣品質惡化警告,並得禁止或限制交通工具之使用、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之排放及機關、學校之活動。」於111年3月修正發布,並將緊急防制辦法名稱修正為「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及緊急防制辦法」。環境部以落實緊急防制辦法,強化秋冬季節空氣污染減量工作為主軸,結合中央部會與地方政府應變量能,於預報空氣品質惡化警告發布時,採預警原則,請污染源配合啟動預為減排降載作為,亦預先啟動上風處及當地發電廠污染減量措施;並依監測站監測之空氣品質惡化程度,執行不同等級之應變措施與民眾防護作為,隨濃度嚴重程度擴大管制範圍及限制強度,包括公私場所、交通工具使用、學校活動等對象,採取應變作為與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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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 環境部
- 更新日期:
- 112-08-24
- 點閱數量:
- 1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