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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污費政策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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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緣起

固定污染源之空氣污染主要由各種燃燒、加熱過程、原物料本身成分或其製造過程中產生之污染逸散所致。然於民國60年代以前,我國污染管制工作皆以單純之「行政管制」模式為主,如排放標準、行為管制及許可制度,因此無法適當反應污染所造成之社會成本,且在執行上需耗費相當大的人力與物力,而亦缺乏誘因促使污染者主動改善污染,以致成效較有限。

鑒於民眾對於環境空氣品質之需求日漸殷切,環境部引進國外經濟合作發展組織提出「污染者付費」原則,運用「行政管制」與「經濟誘因」並存之雙軌管制制度,適當反映污染所造成之社會成本,期望於此管理制度執行下,提升污染源自發性進行污染改善之誘因,達到改善空氣品質之目標。

徵收制度推動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以下簡稱空污費)制度推動過程,進行長時間之規劃研議、專家諮詢、效益評估、學理論辯以及公眾參與,尤其,面臨壓力團體質疑、反彈與抗爭,終於在民國84年3月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授權,發布「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並自民國84年7月1日正式實施,開徵硫氧化物(以下簡稱SOx)空污費,民國86年7月起開徵營建工程粒狀污染物空污費,民國87年7月開徵氮氧化物(以下簡稱NOx)空污費,民國96年1月開徵揮發性有機物(以下簡稱VOCs)空污費,民國99年1月加徵揮發性有機物有害個別物種空污費,民國107年7月開徵粒狀污染物、重金屬(包括鉛、鎘、汞、砷及六價鉻)及戴奧辛空污費,開徵迄今,復歷經環保團體及立法委員控訴與聲請釋憲等重大考驗,而獲得民眾肯定並穩健執行,在空氣品質管理工作上,邁向另一個里程碑。

更多空污費政策推動資訊,請至空氣品質改善維護資訊網空污費暨排放量申報整合管理系統參閱。

發布單位:
環境部
更新日期:
112-11-30
點閱數量:
1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