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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制(固定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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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制度推動歷程

臺灣自80年代起陸續執行空氣品質管理工作,引入空氣品質區管理、實施縣市空氣污染防制計畫等,並推動各種行政管制措施,輔以經濟誘因對策促使公私場所污染減量;其中導入污染以預防管理制度,規範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前應先審核並利於運轉後之追蹤管理,以達成新設污染源之預防及已設立污染源持續改善之管理策略,於民國76年研擬之空污法修正草案中,引進美國採用多年且具有相當管制成效的許可制度(Permit System),要求公私場所於設置及操作前誠實申報污染狀況,經過審核通過發證後方能設置及操作,且必須依核定之許可內容操作相關設備及紀錄申報,環保單位並據以進行許可內容之查核作業。

自81年空污法第二次修正時納入固定污染源許可管理制度後,業逐步奠定以許可證所載內容落實操作管制之基礎,並依該次公布修正之空污法第14條第3項授權,於82年5月7日訂定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作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之準據,由於許可制度係透過預先審查機制將空污法相關規定納入許可證管理,執行至今各界亦陸續反映有關審查原則及程序等之精進意見,為因應當前空氣污染防制之現況與管理機制,並督促地方主管機關審查過程應遵照法令授權,落實依法行政原則,遂於108年9月26日修正發布,以建立許可證審查全國一致性原則、落實資訊公開、強化技師簽證功能及加強簡政便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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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環境部
更新日期:
112-12-20
點閱數量:
27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