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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與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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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簡稱水污法)第2條第7款規定事業名詞定義,並授權訂定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簡稱事業定義),如果在這兩個規定看到您的事業,就表示您的事業受水污法管制,視為是列管事業,事業產生的廢水主要有洩放廢水、作業廢水、未接觸冷卻水以及逕流廢水等,產生事業廢水後的可能行為整理如圖1。

本部建置「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管理系統」提供事業及主管機關許可申請、定期檢測申報及統計、查核、管理作業。透過「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管理系統」得知全國110年稽查18,355家(35,610次),採樣5,5094家(10,256次),處分1,865家(2,335次)事業。另透過「水質保護地理資訊系統」,串聯整合環境中的污染源、傳輸途徑、水質受體間之關係,並透過環域演算分析功能,以視覺圖型化的方式協助專家呈現河川流域水體品質狀況,協助污染源管理、污染溯源管理、流域總量管理等水體水質保護工作。

另外,本部結合科學儀器的使用,運用無人航空載具(UAV)的功能,即時掌握河川水質污染之情形,包含工廠偷排廢水等,本部定期由環境管理署執行空拍,有效嚇阻不肖業者投機取巧的心態。

圖1 產生事業廢水後的可能行為
圖1 產生事業廢水後的可能行為

工業區內工廠種類多元複雜且集中,排放水量大、水質不容易掌握,在水污染管制上非常重要。依據下水道法第8條規定:「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新開發社區、工業區之專用下水道,由各該機關或機構建設、管理之」。本部制定的水污染防治法,是管制下水道法規定且設有聯合污水處理廠的工業區,除要求放流水水質要達到本部設定的標準外,也要求這些工業區都要提出排放許可證,並審查廢水處理單元操作參數有沒有異常,避免沒有發揮處理廠的功能。

我國水污染防治法管制工業區名單,統計至110年計有77處,其中46處屬於經濟部管理(其中42處屬工業局,4處屬加工出口區)、11處屬於行政院科技部管理、11處屬於地方政府管理、8處屬於民間單位管理、1處屬於行政院農委會管理。

本部為維護水體水質,依據工業區特性,分別訂有石油化學專業區、石油化學專業區以外之工業區與科學工業園區的放流水標準,工業區污水處理廠的放流水,要符合放流水標準後,才可以排放到地面水體,假如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且經環保單位判斷是故意排放的話,現在最高可處分到新臺幣2,000萬元,這樣的管制設計,就是希望利用高額度的罰款,促使工業區污水處理廠平常就依正常程序進行操作,不要私底下排放未經處理或排放未達放流水標準的廢水來傷害環境。

目前被管制的工業區均設有聯合污水處理廠,負責收集位於工業區內之納管工廠所產生的廢水並予以統一處理。首先,工業區服務中心會先檢視區內各工廠的廢水特性,然後訂不同納入污水處理廠之水質標準,如果發現工廠可能會有重金屬,那就會訂重金屬的管制,不然到了污水處理廠,才發現污水處理廠沒辦法處理,那時候可能就沒辦法挽救了。工廠要先自行第一次處理至前述水質標準後,再送至污水處理廠進行再處理,這種方式主要就是希望排放水質可以達到本部所定的放流水標準,減少對下游水體的污染。

圖2 工廠廢水處理流程示意圖
圖2 工廠廢水處理流程示意圖

更多資訊請至事業廢水工業區廢水參閱。

發布單位:
環境部
更新日期:
112-08-23
點閱數量:
1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