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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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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自84年起將營建工程列為管制重點, 並於86年開徵營建空污費,92年發布施行「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營建管理辦法),規範施工作業須採行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並於110年10月18日完成第三次修正,修正重點包含提高工地裸露區域與車行路徑應採行防治設施之面積比例、加高第三級防制區之圍籬設置高度、新增逸散操作作業納入規範、新增區域開發及疏濬工程維護鄰接道路與設置自動洗車設備及強化營建業主對防制設施操作與監督責任。另為改善營建工程以外之逸散性污染源,於98年發布「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並於100年2月11日完成第一次修正,修正重點包含車行路徑色差認定、裸露區域防制設施及運輸車輛防制設施條文,共管制19類公私場所對象,針對逸散性製程、堆置、裝卸、輸送、運輸、開採等作業及裸露區域納入管制。

更多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管制資訊,請至空氣品質改善維護資訊網參閱。

發布單位:
環境部
更新日期:
112-08-24
點閱數量:
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