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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管理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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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現行之飲用水管理是以「飲用水管理條例」為主要之依據,其中管理之內容可以分為水源水質管制、水質管制、設備維護及藥劑處理等四部分。

在水源水質管制的部分,主要是透過「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之劃設,並明定在區域內不得有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以確保飲用水水源品質。其中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之範圍及飲用水取水口之一定距離之劃設範圍,是由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若保護區的劃設範圍涉及二直轄巿、縣(巿)以上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而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則規範於「飲用水管理條例」第二章第5條內,共明訂12項行為,而對於法規中所針對之管制對象,諸如污染性工廠、其他能源之開發、新社區之開發、高爾夫球場等,其認定標準之定義則規範於「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至第11條內。而飲用水管理條例第6條,水體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者,始得作為飲用水之水源。但提出飲用水水源水質或淨水處理改善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者,不在此限;水源水質改善計畫之核准作業則依據「飲用水水源水質或淨水處理改善計畫審核準則」執行。有關水源水質各項檢測項目標準則規範於「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

更多資訊請至飲用水管理法規參閱。

發布單位:
環境部
更新日期:
112-08-23
點閱數量:
1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