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訴願決定該怎麼辦?
目前行政救濟制度,分為訴願、行政訴訟。如果不服訴願之決定,或訴願機關於人民提起訴願後3個月內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2個月仍不為決定者,人民即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無須再經過訴願之程序,如不服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或地方行政訴訟庭之裁判者,得向最高行政法院或高等行政法院上訴或抗告。易言之,增加法院以裁判者之立場,處理人民與機關間爭議之機會,係法治國家保障人民權利之重要表徵。
訴願決定確定後不服該怎麼辦?
在舊訴願法是沒有辦法可以救濟的。但是,在新訴願法中有再審制度的設計,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決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決定機關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法令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
五、參與決定之委員關於該訴願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
六、訴願之代理人,關於該訴願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決定者。
七、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八、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決定基礎之證言、鑑定為虛偽陳述者。
九、為決定基礎之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十、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
申請再審,原則上應自訴願決定確定時起算三十日內為之。
【參考法條:訴願法第九十七條】
- 發布單位:
- 環境部
- 更新日期:
- 112-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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