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鄰噪音
近鄰噪音通常為人或動物所發出之聲響,具備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之特性,因此,依法目前近鄰噪音其處理權責並非在環保機關,但一般民眾遇到噪音問題時,第一個想到的就是向環保局陳情,故受理陳情之環保報案中心人員會向民眾說明該類噪音並非屬於環保機關之權責,並告知或協助其向權責機關請求處理。
環境音量
目前環境噪音監測點其監測方式地點及監測頻率依據「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所轄各類管制區內選定適當地點,指定環境及交通噪音監測點。
道路交通管制
快速道路、高速公路、鐵路及大眾捷運系統等陸上運輸系統內,車輛行駛所發出之聲音,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量測該路段音量,超過陸上運輸系統噪音管制標準者,營運或管理機關(構)應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訂定該路段噪音改善計畫,其無法改善者得訂定補助計畫,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並據以執行。
機動車輛噪音管制
為有效管制車輛噪音,規定所有製造或進口新車型之廠商應持憑噪音檢驗機構測試合格之文件向環境部申請核發新車型審驗合格證明,並於取得合格證明後,方能在臺灣進行銷售。
為處理日益增加之民眾陳情機動車輛噪音案件,且為加強使用中車輛噪音管制,爰增訂噪音管制法第13條受理檢舉及通知到檢之規定。
噪音車檢舉
車輛噪音主要係車輛老舊或車主不當改裝,造成影響民眾生活安寧,為加強管制,民眾若發現疑似聲音過大之機動車輛,可依環境部公告「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妨害安寧檢舉辦法」於環境部噪音車檢舉網站提出檢舉;同時,各縣市環保局亦結合警察、監理機關,主動在轄內重點路段及時段加強噪音聯合稽查。為進一步遏止少數高噪音車輛擾民行為,114年12月26日最新修正之噪音管制法已將車輛噪音超標違規罰鍰大幅提高為新臺幣3,600元至3萬6,000元,若屆期未完成改善且情節重大者,得移請監理機關吊扣車輛牌照至改善完畢,一年內再度違反規定者更得吊扣牌照6個月。藉由民眾檢舉、地方主動稽查,配合新法提高罰鍰與吊扣牌照等多管齊下之手段,環境部呼籲車主務必定期檢修車輛並維持良好駕駛習慣,切勿違規觸法,共同守護生活環境安寧。更多資訊請至噪音車檢舉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