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於115年7月15日公布修正,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新制將於117年7月15日正式施行。
新制施行後,環境部將統籌訂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等各項子法,建立再利用產品品質管理、製程設備規範及產品認驗證制度,並統籌辦理許可審查及強化流向追蹤管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從原有管理角色,進一步轉向產業輔導、源頭減量、製程改善及循環物料應用推廣,落實「環境部強化管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深化輔導」的治理架構。
為確保新舊制度順利銜接,115年7月15日至117年7月15日期間已取得再利用許可的業者,其許可效力維持至原核准期限屆滿;已提出申請、展延或變更者,則依現行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