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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非洲豬瘟防疫考量,本部啟動全國廚餘應變處理作為,確保廚餘穩定去化及環境衛生無虞。於115年起禁止家戶廚餘養豬,及116年起全面禁止廚餘養豬期間,廚餘處理方式以再利用為優先,並輔以焚化及掩埋等方式妥善處理。

非洲豬瘟雖不會感染人類,但病毒具有極高傳染性與致死率,一旦傳入養豬場,將造成嚴重損失。政府透過禁止廚餘養豬與加強源頭管理雙管齊下,並呼籲全民落實廚餘減量與正確分類,共同守護台灣豬的健康與國家防疫安全。

政策重點與執行措施

配合廚餘養豬政策轉型,本部啟動「建置養豬場即時監控系統」、「強化焚化廠管控」、「提升再利用設施量能」及「推動惜食環境教育」等四項配套措施,以強化廚餘再利用管理及去化規劃。

建置養豬場即時監控系統:本部已於114年12月30日公告修正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七廚餘及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方式附表一廚餘再利用管理方式,增訂應於蒸煮設施(備)設置「溫度及影像即時監控設備系統(AIoT)」及相關管理規範,並修正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附件1規定,增列廚餘清運車輛應加裝即時追蹤系統(GPS)。透過管控機制及科技工具,確保轉型期間養豬場落實廚餘蒸煮規定,杜絕豬瘟病毒威脅。

強化焚化廠管控:本部於114年11月6日要求縣市政府所轄焚化廠於處理廚餘期間加測戴奧辛排放濃度。再於114年11月28日函頒公有大型垃圾焚化廠辦理廚餘進廠作業指引,強化焚化廠監督營運管理及戴奧辛排放濃度監測。

提升再利用設施量能:依據113年統計資料,一般及事業廢棄物廚餘產生量每日2,115公噸(77.2萬公噸/年)。本部已督促地方政府加速優化既有設施及興設再利用設施,包含堆肥、黑水虻、生質能廠(含與其他有機廢棄物共消化)等,以提升廚餘再利用量,預估115年底再利用設施量能可達每日1,720公噸。116年起全面禁止廚餘養豬,每日尚有395公噸廚餘需輔以焚化或掩埋妥善處理,116年底再利用設施量能可達每日2,119公噸,此時廚餘再利用設施量能將大於113年廚餘總產生量每日2,115公噸,持續朝廚餘多元再利用推動。

推動惜食環境教育:本部持續推廣廚餘源頭減量,加強宣導在家用餐吃多少、煮多少,外出用餐吃多少、點多少,以及廚餘排出前瀝水,減少廚餘重量等。同時與教育部、農業部、衛生福利部及國防部等五部會共同推動惜食環境教育,宣導國人減少食物浪費。

強化稽查與防疫管理

115年轉型期間,本部訂有「廚餘再利用養豬場轉型期間稽查計畫」,透過科技化管控與律定稽查機制,確保列管養豬場於轉型期間使用「正面表列」之一般廢棄物廚餘及事業廚餘、動物性廢渣及畜禽屠宰下腳料,及落實蒸煮規範,要求地方政府就所轄列管之廚餘養豬場每3個月進行全面性的查核。

另本部每月就「AIoT系統」、「清運機具即時追蹤系統」及「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等系統進行勾稽比對,並彙整AIoT系統廚餘蒸煮異常、廚餘申報或運輸異常名單,函請地方政府至現場執行稽查。

民眾如何配合與行動

防疫不僅是政府責任,也需要全民共同參與。民眾可從日常生活做起:

  • 源頭減量:在家「煮多少吃多少」,外出「點多少吃多少」,減少廚餘產生。
  • 廚餘瀝水:廚餘排出前應瀝乾水分,減少體積,降低處理設施負荷。
  • 正確交付:廚餘請應依縣市政府公告交由清潔隊或指定地點處理。
  • 惜食行動:落實惜食行動,從採買前盤點與份量規劃做起,善用食材與剩食再料理,外食時調整份量、吃不完打包,共同減少食物浪費。
  • 防疫清潔:保持廚餘容器密封、定期消毒,維護居家與社區衛生。
  • 主動通報:若發現廚餘違規餵豬行為,請立即通知當地環保局或農業單位。

透過全民的行動與合作,從「少浪費」到「不傳染」,一起為防疫盡一份力量。

廚餘再利用與防疫處理

因應禁止廚餘養豬,政府同步推動再利用與安全處理雙軌策略:

  • 堆肥循環再生:設施採堅固基礎結構、抗蝕材料表面、地表水防護與污染防治設備,醱酵堆中心溫度維持 45–70°C,溫度 50°C 以上至少 7 天以上,產出有機肥料回歸農地,落實資源循環。
  • 掩埋防疫管理:進出場車輛與容器全面消毒、進場廚餘確實記錄造冊列管,並每日覆土防蚊蠅與野生動物覓食,確保人員安全、場區衛生與滲出水處理系統正常運作。

正確處理廚餘可兼顧防疫與永續目標,使廚餘不再是問題,而成為資源再生的重要力量。

養豬廚餘溫度與影像監視系統設置

養豬廚餘溫度與影像監視系統設置補助作業要點
PDF
養豬廚餘溫度與影像監視系統設置補助作業要點(附件)
PDF
養豬廚餘溫度與影像監視系統設備規格(通訊協定)
PDF
養豬廚餘溫度及影像監視系統設備商測試申請表
ODT PDF

可直接作爲飼料用途廢棄物正面列表

本部(資源循環署)配合廚餘養豬政策調整,於114年12月26日以環部授循字第1146126660號函發直轄市環保機關、縣(市)環保機關,正面表列可直接作爲飼料用途廢棄物,如附表。另因項目多元,細部可否作為養豬用途者、不可養豬廚餘清運與排出方式,請逕洽所在地環保機關詢問。

可直接作爲飼料用途廢棄物正面列表

可直接作爲飼料用途廢棄物正面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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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環境部
發布日期:
114-10-31
更新日期:
115-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