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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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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自84年起將營建工程列為管制重點, 並於86年開徵營建空污費,92年發布施行「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營建管理辦法),規範施工作業須採行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並於110年10月18日完成第三次修正,修正重點包含提高工地裸露區域與車行路徑應採行防制設施之面積比例、加高第三級防制區之第二級營建工程圍籬設置高度、新增逸散操作作業納入規範、新增區域開發及疏濬工程維護鄰接道路與設置自動洗車設備及強化營建業主對防制設施操作與監督責任。另為改善營建工程以外之逸散性污染源,於98年發布「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並於112年7月6日完成第二次修正,修正重點包含強化公私場所對裸露區域之管理責任,及提升三級防制區之物料堆置污染防制設施效率;並為降低道路揚塵排放,強化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主要排放源及大型堆置場之運輸車輛清洗設施規範;另賦予公私場所對防制設施設置及操作之監督責任,新增須設置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操作運轉之錄影監視系統規定。此外,重新調整港區內適用對象,使空氣污染防制管理權責更臻明確。

更多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管制資訊,請至空氣品質改善維護資訊網參閱。

發布單位:
環境部
發布日期:
112-08-09
檢視更新日期:
115-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