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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地方主管機關視其轄境內噪音狀況,並參考區域計畫、都市計畫所規劃之土地使用計畫及使用情形,劃定四類噪音管制區公告實施,並應每二年檢討重新劃定公告之。但必要時得報環境部同意提前或延後一年檢討。二以上噪音管制區交界處之音量,不得超過其中任一區之噪音管制標準。

目前各縣市環保局均已完成每2年檢討並重新公告(詳最新公告及資訊),民眾若對所詢之管制區類別有異議,地方環保局應於公開展覽一個月期限屆滿後,邀集相關機關檢討、修正定案公告實施。

執行現況

目前直轄市及縣(市)環保局依噪音管制法第7條規定,得視轄境內噪音狀況劃定公告各類噪音管制區(詳最新公告及資訊),並定期檢討,重新劃定公告之。

發布單位:
環境部
發布日期:
112-07-28
更新日期:
114-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