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89年7月19日總統令頒「災害防救法」,環境部依法為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承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防救政策,於91年2月1日經行政院核定「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歷經93年6月16日、98年12月31日、104年5月12日、107年5月25日、109年8月4日及111年6月28日等六次提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修正並函頒,據以推動我國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預防及防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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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函頒) | 114-03-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