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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斯德哥爾摩公約

為防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 POPs)危害,聯合國制定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斯德哥爾摩公約(Stockholm Convention),列入清單之POPs需禁止或限制其使用。我國雖非締約方,但為彰顯管制積極作為,邀集環境、農業、衛生、經濟、財政、勞動及海洋等政府機關,共同制定「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斯德哥爾摩公約國家實施計畫」(National implementation plan, NIP),首版於97年7月3日奉行政院核定,擔任召集機關,並隨公約增列之決議及國家組織改造滾動修訂,推動相關工作。

二、聯合國汞水俣公約

汞水俣公約規範禁止製造、進口及出口特定電池、開關及繼電器、緊密型螢光燈、普通照明直管型螢光燈、普通照明高壓汞燈、電子顯示螢光燈、化粧品、農藥/生物殺蟲劑/局部抗菌劑、非電子測量儀器等含汞產品,已邀集經濟部、衛福部、農業部、勞動部、財政部、海洋委員會及國家科學委員會等部會成立推動小組,透過跨部會協力合作管制相關含汞產品,並持續進行民眾教育及宣導溝通。

三、鹿特丹公約

為保護人類健康及全球環境安全,加強國際貿易中的化學品資料交流,提高各國化學品和農藥的安全使用,促進化學品和農藥的良好管理,聯合國於1998年9月10日在荷蘭鹿特丹通過了「關於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採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簡稱「鹿特丹公約」或「PIC公約」,並於2004年2月24日正式生效。我國雖然不是鹿特丹公約締約國,但考量整體國家化學物質管理健全,環境部已持續蒐集並彙整針對鹿特丹公約附件三物質之管理方式,做為強化我國危險化學品或農藥管理參考。

圖1 鹿特丹公約
圖1 鹿特丹公約
發布單位:
環境部
發布日期:
112-07-28
更新日期:
115-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