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集點制度補助作業要點修正規定(下稱要點)。
二、補助之項目(詳如要點三)
- 對營業人販售環保集點產品,且為符合環保集點制度運作,而修改其銷售(點)管理系統,並配合環保集點制度進行推廣行銷之補助,各營業人以申請一次為限。
- 對營業人於不涉及銷售(點)管理系統修改之情形下,配合環保集點制度集點或兌點作業,進行環保集點推廣行銷活動之補助,各年度以申請一次為限。
- 對消費者於本部「環保集點平臺」網站完成註冊,並依該網站公告之集點活動方式購買指定環保集點產品、搭乘指定大眾運輸工具之補助。
- 對參與環保活動者於本部「環保集點平臺」網站完成註冊,並依該網站公告之集點活動方式參與指定環保活動之補助。
二、申請期間
三、資格條件及申請方式(詳如要點四)
營業人提出前項申請,應檢具下列文件:
- 環保集點制度補助申請表。
- 補助計畫書。
- 以電匯轉帳撥付補助款者,需檢附以申請人為戶名之金融機構指定帳號存簿資料。
- 公職人員身分關係揭露表(如附件)。
四、審查方式
依前點規定受理之申請案件,由本部邀集學者專家成立審查小組辦理審查,據以決定各申請案件之補助額度(詳如要點五)。
五、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
由本部邀集學者專家成立審查小組辦理審查,據以決定各申請案件之補助額度。但每一營業人之補助金額不得超過以下標準:
- 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案件:新臺幣一百萬元。
- 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案件:新臺幣五十萬元。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
依111年7月29日法廉字第11105003910號函釋,已充分揭露其他補助資訊,不影響申請補助者資訊獲取公平之情形下,不予公布全案預算金額概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