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辦理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補(捐)助民間團體、傳播媒體及學校辦理資源循環相關活動實施計畫
法令依據: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對民間團體、傳播媒體及學校補(捐)助要點
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115年度
二、補助項目:
(一)重要政策活動或計畫。
(二)與資源循環相關之研習、研討會、工作坊、觀摩會、廣播電視節目及網路電子報等主題式動靜態活動或計畫。
(三)與資源循環相關之國際交流活動或計畫。
(四)其他與資源循環相關之主題式動靜態活動或計畫。
三、資格條件:
(一)每一申請單位,本署每年以補(捐)助一次為原則。但配合本署重要政策或施政重點之活動或計畫(以下簡稱重要政策活動或計畫)者,不在此限。
(二)辦理重要政策活動或計畫者,申請單位應於活動或計畫辦理一個月前提出申請為原則。本署每年上半年及下半年各公開徵求一次為原則。但得視經費額度彈性調整之。
四、審查方式:作業程序及審查原則詳如附件要點第六點。
五、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
本署以部分補(捐)助為原則,並得指定計畫書內補(捐)助或不補(捐)助之項目。但配合環境部、本署或相關部會之資源循環相關計畫或政策而急需辦理之事項或邀請相關單位辦理之活動,及本署主動規劃補(捐)助之活動或計畫,得採全額補(捐)助。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依111年7月29日法廉字第11105003910號函釋,已充分揭露其他補助資訊,不影響申請補助者資訊獲取公平之情形下,不予公布全案預算金額概估。
七、其他補助須知事項:詳如附件作業要點
※提醒事項:申請人/申請單位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條及第 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填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 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主動表明身分關係者,主管機關依同法第 18條第 3項規定,可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編號 | 標題 | 發布日期 | 檔案下載 |
|---|---|---|---|
| 1 |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 | 115-01-19 | ODT |
| 2 |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對民間團體、傳播媒體及學校補_捐_助要點 | 115-01-19 |